2025 年 8 月,《香港穩定幣條例》即將正式生效(穩定幣條例全文),標誌著香港成為亞洲首個針對穩定幣制定全面監管法規的司法管轄區。
條例採取「發行准入 + 活動監管 + 實體指定」三位一體的模式,對穩定幣的定義、發行人資格、資產儲備、持牌條件與境外發行商皆設下清晰標準。
條例明確涵蓋「錨定港元的穩定幣」,不排除未來由本地銀行或金融科技公司發行港元穩定幣的可能性,並成為合法合規的支付工具。
我是李紹鋒(Steve Li),你的資產配置教練,兆量富足教育協會的創辦人。穩定幣佔我總資產約 20% 左右,香港穩定幣的合規發展也是我近期關注的議題之一。
對產業而言,新法雖提高進入門檻與合規成本,但也為傳統金融機構帶來新契機,例如發行穩定幣、提供託管與跨境支付服務;而投資人也能藉此受惠。
此外,《條例》也預留空間支持 RWA(代幣化資產)與央行數位貨幣協同應用,顯示香港想打造全球數位資產的創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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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穩定幣條例重點
香港《穩定幣條例》(2024 年通過,預計 2025 年 8 月生效)與各國的的穩定幣監管制度類似,重點在於建立「發行准入 + 活動監管 + 實體指定」的三層監理架構。
以下是條例的五大重點摘要:
✅ 一、明確定義穩定幣與納管範圍
- 穩定幣定義(第 3 條):必須是加密保護、可作為交換媒介、可電子轉移,並基於分散式帳本技術(DLT);其價值須錨定於單一或多種資產(如法定貨幣、商品等)。
- 指明穩定幣(第 4 – 5 條):重點針對錨定法定貨幣或「特定經濟價值」的穩定幣為監管重心。
- 境內外皆納管(第 6 條):納管在港發行的穩定幣、錨定港元的境外穩定幣,及金管局認為對本地有重大影響的境外穩定幣發行實體。
✅ 二、強制穩定幣發行商持有牌照
- 平台活動限制(第 6 條、第 9 條):未獲授權者不得提供穩定幣交易、兌換等服務。
- 強制持牌(第 8 條):所有「受規管穩定幣活動」必須持牌,違者最高可罰港幣 500 萬元及 7 年監禁。
- 申請資格(第 14 條):限香港註冊公司或境外認可機構(如銀行)申請。
- 動態條件與最低標準(第 17 條 + 附表2):金管局可附加或變更牌照條件,申請者須滿足資本金要求、風險控管、治理架構與流動性安排等「最低準則」。
✅ 三、跨境穩定幣與平台監管
- 平台限制(第 9 條):未持牌交易平台即使僅展示穩定幣交易介面,也可能構成違法行為(第9(3)條)。
- 禁止推廣無牌發行商(第 10 條):任何人為無牌穩定幣發行商提供推廣或廣告,最高可處 6 個月監禁。
- 境外實體納監(第 101 條):金管局可指定境外穩定幣發行商為「指定穩定幣實體」,要求其資訊披露與合規。
✅ 四、穩定幣的儲備資產與信託機制
- 獨立託管與流動性(第 17 (2) (b) 條):穩定幣的儲備資產須由獨立第三方託管,並可供隨時兌付贖回。
- 破產優先受償(第 98 條):穩定幣持有人在發行商清盤時為優先受償對象。
- 資產審計與揭露(第 111 條):金管局可要求定期審核儲備資產,強化透明度與信任。
✅ 五、加密產業的平衡與創新空間
- 豁免條款(第 13 條):特定認可機構(如銀行)在特定活動下可豁免部分要求。
- 過渡期安排(第 175 條):現有穩定幣發行商可申請最多 2 年過渡期,調整其業務至合規狀態。
- 創新與基礎建設(第 2 條定義 + 第 171 條):條例鼓勵建設合法穩定幣支付系統,預留與香港央行發行的央行數碼貨幣 CBDC 協同發展空間,金管局得制定後續技術細則與監管準則。
香港、美國與歐盟對穩定幣的規範有何異同
以下是香港穩定幣條例、美國《GENIUS Act》、歐盟《MiCA》三地對穩定幣規範的相同之處。
| 項目 | 說明 |
| 錨定資產 | 三方皆將「錨定法定貨幣或其他資產」作為穩定幣的定義核心。 |
| 交易媒介功能 | 都要求穩定幣須具備支付與轉帳等用途,能用於日常交易或電子支付。 |
| 技術基礎 | 均要求穩定幣依賴區塊鏈或類似的分散式帳本技術(DLT)發行與轉移。 |
| 對演算法穩定幣立場 | 排除於穩定幣定義之外 |
以下則是三地對穩定幣法律定義的不同之處。
| 項目 | 🇭🇰 香港穩定幣條例 | 🇺🇸 美國 GENIUS Act | 🇪🇺 歐盟 MiCA 法案 |
| 適用範圍 | 廣泛,涵蓋所有錨定資產穩定幣 | 限於錨定美元、用於支付的穩定幣 | 區分兩類:EMT(錨定單一法幣)、ART(多元資產) |
| 錨定重點 | 著重「錨定港元或其他法定貨幣」的指明穩定幣 | 限定為法定貨幣錨定(主要是美元) | 錨定任何單一或多種資產皆有規範 |
| 是否限於支付 | 視情況而定,支付只是其中一項應用 | 明確要求穩定幣僅限支付 | 是定義要素之一(EMT必須作為電子支付媒介) |
| 幣種分類 | 分為一般穩定幣與「指明穩定幣」 | 僅定義「Payment Stablecoin」 | 明確分類 EMT 與 ART,管理模式不同 |
香港的指明穩定幣
香港著重的目標為「指明穩定幣」,與一般穩定幣有什麼不同呢?
一般穩定幣
這是泛指市場上常見的穩定幣類型,例如 USDT、USDC、DAI 等,它們通常以具價值支撐的資產(如法定貨幣、黃金或加密資產)維持穩定幣價值。但它們在香港不一定受香港法律納入監管範圍。
「指明穩定幣」
香港特區《穩定幣條例》所使用的特定術語,指的是:
- 錨定一種或多種官方貨幣、金管局公告的計算單位,或其他官方經濟價值儲存形式,以維持穩定價值的穩定幣。
- 條例只監管這類看來是「法幣錨定」的穩定幣(例如港元掛鈎),特別是這些幣在香港境內發行、銷售或向香港公眾推廣的情況。
換句話說,「指明穩定幣」在香港屬於「受規管物件」,而「一般穩定幣」則可能未必受此類專門制度監管。
| 項目 | 一般穩定幣 | 指明穩定幣 |
| 是否一定錨定法定貨幣? | 不一定(可掛鉤加密資產、算法等) | 一定錨定官方貨幣或其他金管局指定形式 |
| 是否受香港法律規管? | 未必受規管 | 一定屬於《穩定幣條例》監管範圍 |
| 發行者是否需持牌? | 一般不需 | 必須申請牌照並遵守相關規管要求 |
| 監管目標 | 通常為市場穩定性、透明度 | 關注系統性風險、防止擠兌與脫鉤問題 |
| 是否禁止支付利息? | 不一定(視具體幣種而定) | 條例明令禁止為持有人支付利息 |
香港金管局(HKMA)選擇重點監管這類法幣掛鉤穩定幣,是因為它們具有 準貨幣(quasi‑money) 的特性,一旦大規模用於支付或流通,可能對金融系統穩定構成風險—例如擠兌風險或脫鉤導致的信心危機。
所以條例中要求這些「指明穩定幣」的發行人需獲發牌照,並遵守嚴格的儲備、贖回以及禁止支付利息等規定。
而對於不掛鉤官方貨幣、波動性較高、或偏向去中心化的穩定幣(如演算法穩定幣),則暫未列入首輪監管對象。
🇭🇰 香港穩定幣條例對全球加密產業的影響
1️⃣ 標誌亞洲首個「穩定幣全面監管法規」
- 香港在全球首先為穩定幣制定「完整法律架構」,涵蓋定義、牌照、資產儲備、跨境發行、資訊披露等,為業界提供一個清晰、可預期的監管路徑。
- 與美國(GENIUS法案)和歐盟(MiCA法案)共同構成全球三大監理典範,有望引導未來的國際穩定幣標準與互通原則。
2️⃣ 驅動全球機構重新評估營運據點
- 香港監管制度具備「單一窗口 + 明確規則 + 跨境延伸」三大優勢,可能吸引全球合規導向的穩定幣發行商、金融科技公司在港設立據點。
- 資產管理機構、銀行與 RWA(代幣化資產)平台可能將香港視為亞洲穩定幣的合規橋樑,帶動資金、人才與技術流入。
3️⃣ 非監管市場面臨壓力
- 隨著香港提高監管門檻,低透明度、高風險的穩定幣將遭受信任打擊,可能被迫退出主流交易平台。
- 全球交易所與金融平台將更重視合規上幣與廣告標準,形成全球性洗牌。
🇨🇳 為什麼中國從全面禁止到急起直追?
📜 回顧:中國曾全面封殺加密產業
- 自 2017 年起,中國陸續禁止加密貨幣從業機構,包括 ICO(發行加密貨幣)、交易虛擬貨幣、挖礦,並在 2021 年徹底封殺所有加密貨幣交易活動。
- 原因包括:政治維權、防止資金外流、金融風險、去中心化難以全面監控等。
🔁 轉變:中國發現穩定幣是全球金融科技爭霸的必要工具
- 中國發現歐美在加密金融(尤其穩定幣)推動數位美元體系,具有地緣金融意涵。
- 若中國完全放棄加密產業,將喪失數位資產時代的話語權與制定標準權。
🏁 現在:政策「封中國、試香港」
- 香港被授權成為虛擬資產的「試驗區」,形成明確的雙軌策略:中國境內維持嚴格禁令,香港則有限度開放與監管。
- 藉由《香港穩定幣條例》,中國得以在不直接開放本土市場的前提下,參與並影響亞洲穩定幣秩序的建立,同時也為數位人民幣(e-CNY)與私人數位資產的協同鋪路。
- 這種策略性開放,不僅讓中國保留未來主導產業的彈性,也避免因完全放任去中心化金融發展,對現行金融體系或政策穩定造成挑戰。
結語:香港穩定幣條例──亞洲幣圈合規試點
當你還在觀望穩定幣的未來,歐盟、美國與香港已經陸續邁入合規新時代!
2025 年 8 月,《香港穩定幣條例》將正式生效,這不僅是亞洲首部針對穩定幣的全面監管法規,也意味著香港要在全球數位金融競賽中佔下一席之地。
此外,官方預留了 RWA(代幣化資產)、CBDC(數碼港元)等創新應用的彈性空間,未來幾年內,香港有望成為亞洲的穩定幣創新樞紐。
這波穩定幣監管浪潮,很可能會重塑全球金融秩序,台灣人準備好參與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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